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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2009 第4期
医保信息 第4期 (总第103期)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我省港澳台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率先在全国出台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新规,满足在闽经商、就业或长期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为他们在福建就业、生活带来了便利。 通知规定,港澳台人员可按自愿原则,持本人有效通行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港澳台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在福建(一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可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的港澳台人员除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外,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还指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港澳台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同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金额退还其本人。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省医保中心召开年度定点医疗服务工作会议 会议就推广关口前移试点工作,建立更为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稽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前期的动员部署。附一医院、省二人民医院作为去年第一批医疗费用稽核关口前移管理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两家先进典型医院在会上就开展关口前移管理试点工作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分别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做法。参加会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听后受益匪浅,为今年省级医保在所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广关口前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报: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省劳动保障厅领导。 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处室。 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 中心领导、各科、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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