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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09年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近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按照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7521元为标准,调整福建省省本级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09年7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6880.25元(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1376.05元(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09年4月1日起,省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293.42元,年缴费金额2752.08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月1376.05元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并缴纳同期的医疗保险费。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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