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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申请变更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办〔2009〕18号 关于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有关项目申请变更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福建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申请变更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医疗服务能力、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能力等发生变化,应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店变更书》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 四、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请变更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准予变更通知书。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报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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