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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定点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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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7 09:4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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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定点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文〔2006〕97号 2006年12月28日
省级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鉴于医疗保险及相关方面政策无重大调整,决定2007年度省级医保定点机构继续沿用2006年度定点服务协议,各项管理指标暂不作调整。2007年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改进服务,强化管理,拟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段医疗费用,统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采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结算与管理办法,同时拟对全省联网异地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请各定点机构协助做好以上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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