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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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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8 02:4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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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闽劳社医保文〔2004〕20号 2004年5月24日
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仓山区中医院、福建省医协会西洪门诊部: 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和《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劳办〔1999〕74号)精神,本着方便参保者就医购药,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确定福州市精神病疗养院、仓山区中医院、福建省医协会西洪门诊部等3家医疗机构为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批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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