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提高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06-25 09:10:41 |
打印 关闭 |
7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
缴费办法:参保居民须按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开学时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支付: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比例调整为30%。
最高限额: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住院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医疗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见附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或累计结余率超过10%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
|